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作者不明,但有充分理由断定出自某社会群体并世代流传的,属于民族文化遗产的文学艺术作品。它是由某一民族的群众在其生息繁衍过程中创造的,反映该民族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其创作过程非常慢,而且这个过程不会终止,始终处于发展和完善中。它一般包括神话、传说、民间故事、民间戏曲、民间曲艺、民歌、民谣、民间舞蹈、民间礼仪、民间手工艺等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大多是由佚名作者创作,且在世代流传中世代演化,往往很难说是某一人或某些人的作品。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这种创作过程的不停止性和作者身份的不确定性决定了对它的保护要较之一般作品保护更困难、更复杂。我国《著作权法》第六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这一规定表明,我国是承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的,但国务院目前尚未制定出具体的保护办法。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一般在下述几个方面受到保护:①在复制或传播民间文艺作品时,要以适当的方式指明有关的社会群体和起源地;②使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一般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或有关社会群体认可,并按其所允许的方式使用;③使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时不得歪曲或篡改;④不得假冒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或与之相应的社会群体。